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4號原 告 蔡昕翰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楊書瑄律師被 告 余明光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排除所有權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佰貳拾肆萬捌仟參佰貳拾壹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不足伍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附表:
⒈新北市○○區○○路○○○ 巷○ 號1 、2 樓房地價值:
124.77平方公尺×2 層樓×附近交易行情28,253元/ 平方公尺=7,050,254 元(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⒉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價值:
77平方公尺×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2,000元/ 平方公尺×持份2/3 =1,129,333元⒊新北市○○區○○段○○○段0000 地號土地價值:
59平方公尺×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7,100元/ 平方公尺×持份2/3 =672,600元⒋新北市○○區○○路○○○ 巷○ 號1 、2 樓房屋價值:
7,050,254 元-1,129,333元-672,600元=5,248,3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