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4號上 訴 人 蔡昕翰被 上訴 人 余光明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排除所有權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肆萬捌仟參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