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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6號原 告 黃定宸

黃泰緯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郭怡棻並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新松被 告 曾玉書

鄭佩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