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6號上 訴 人 李芳賓被 告 李育德
李育群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林婉靜律師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司盈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