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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阿明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進東

張彧煒張獻鴻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720 號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計算式:133,715,744 ×1/20=6,685,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拾萬零捌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裁判日期: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