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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8號原 告 張檠寬

高端勵被 告 東成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監察人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以及補正被告東成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7-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