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1號原 告 林陳發
林陳和被 告 鶯達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陳村被 告 林彥玲
林靖忠林裕欽林靖峯黃至漢林克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1號原 告 林陳發
林陳和被 告 鶯達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陳村被 告 林彥玲
林靖忠林裕欽林靖峯黃至漢林克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