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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陳惠貞

陳柏松陳惠卿陳林慶美陳柏中陳惠君陳玉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裁判日期:20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