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張淑晶上 訴 人 中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鐸被 上訴人 廖振宇
廖偵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黃鐸」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黃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