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抗 告 人 楊正宇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確認工作地點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