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家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呂淑皇相 對 人即 原 告 呂淑柔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複 代理人 郭曉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二項記載: 「. . . 自民國101 年1 月27

日至清償日止. . . 」,然依法遲延利息起算點應是「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相對人即原告之聲明未提回溯5 年前。又本件判決事實理由欄第6 頁第㈢點記載聲請人空言主張,實則聲請人之代理於庭訊中有陳述「寄存證信函予出名人」,絕非「空言主張」。再被繼承人所遺存款在中和區農會有2 個帳號,金額計算末日應為101 年2 月29日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聲請更正。

㈡再本件判決有多處脫漏之處,茲列如下:

①本件被告呂陳月娥對被繼承人呂傳為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件卻隻字未提,此為分割之先決問題。

②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狀,鈞院予以吃案,雖轉送事務官處理

,惟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鈞院有統合處理必要,應予審理,因此聲請為分割遺產之先決問題。

③107年5月間聲請人所呈之答辯狀所列事項,鈞院亦吃案。

④本件判決附表所示之古亭商場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之股票及中和地區農會存款,其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之金額及股數或存款利息,其詳細金額及股數應由相對人舉證後再由鈞院判決,絕不可只云孳息。

⑤被繼承人呂傳為尚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未併為審理分割。

為此,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85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㈠聲請人聲請應為更正裁定部分,經詳閱卷宗後本件判決並無

如聲請人所指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之情形,其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更正,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㈡聲請人聲請應為補充判決部分,經核相對人即原告訴之聲明

為:「⒈兩造之被繼承人呂傳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下列方法分割: 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部分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如附表二所示股票、存款部分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⒉被告呂淑皇應將新臺幣83萬元及自101 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返還予兩造全體繼承人,並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見該卷相對人於107 年4 月18日所提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 ,而本院經斟酌兩造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就相對人之前開請求及訴訟費用之負擔為判決,有本院於107 年6 月28日所為判決在卷可稽,並無脫漏之情形,是聲請人執前開聲請意旨指摘本件判決有脫漏云云,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顯有未合,亦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附表一:被繼承人呂傳為之遺產

甲、不動產部分:┌──┬──────────────┬────┐│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1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1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1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3分之1 ││ │地號土地 │ │├──┼──────────────┼────┤│1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3分之1 ││ │地號土地 │ │├──┼──────────────┼────┤│1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3分之1 ││ │地號土地 │ │├──┼──────────────┼────┤│1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3分之1 ││ │地號土地 │ │├──┼──────────────┼────┤│1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3分之1 ││ │地號土地 │ │├──┼──────────────┼────┤│1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 │3分之1 ││ │地號土地 │ │└──┴──────────────┴────┘

乙、存款及其他部分:┌──┬─────────┬──────┐│編號│項目名稱 │金額(新臺幣││ │ │)或數量 │├──┼─────────┼──────┤│ 1 │古亭商場股份有限公│1 股( 至101 ││ │司股票 │年2 月29日止││ │ │) 暨其孳息 │├──┼─────────┼──────┤│ 2 │新光金融控股份有限│74股( 至101 ││ │公司股票 │年2 月29日止││ │ │) 暨其孳息 │├──┼─────────┼──────┤│ 3 │中和地區農會(活存)│7,401 元( 至││ │帳號00-00000-0-00 │106 年1 月 ││ │存款 │26日止) 暨其││ │ │孳息 │├──┼─────────┼──────┤│ 4 │中和地區農會(活存)│96元( 至106 ││ │帳號00-00000-0-00 │年1 月26日止││ │存款 │) 暨其孳息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呂淑柔 │6分之1 │├──┼────┼─────┤│ 2 │呂陳月娥│6分之1 │├──┼────┼─────┤│ 3 │呂明洋 │6分之1 │├──┼────┼─────┤│ 4 │呂明星 │6分之1 │├──┼────┼─────┤│ 5 │呂明旺 │6分之1 │├──┼────┼─────┤│ 6 │呂淑皇 │6分之1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