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家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雪玉相 對 人即 被 告 劉翰杰

劉威進相 對 人即 原 告 劉旻澔

劉威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所為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所為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經原告劉旻澔、劉威伶、被告黃雪玉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6月29日以110年度重家上字第88號判決廢棄系爭判決而告確定,是以,系爭判決既經廢棄,不論形式上或實質上均已無該裁判存在,就系爭判決為更正裁定顯欠缺客體亦無必要,聲請人聲請更正系爭判決,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