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被 告 饒淑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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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瑞梅李英慧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辜振軒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0樓
辜思齊
弓帆孫鄭淑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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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重毅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呂有信被 告 張學聖上列當事人間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