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台章

陳一中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參 加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3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7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2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日期: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