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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 告 蔡乾和被 告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原名王旭陞)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被 告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出之房地預訂買賣契約書所約定之買賣價款,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裁判日期:2017-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