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原 告 林陳錦昭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複 代理 人 郭祐舜律師被 告 張明陽
張順展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位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