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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9號上 訴 人 李佳苓

鄧聖圖羅秀蓮葉清河曾輝蘭黃麗娟宋增壽朱鄭秀英劉崇元張柏晨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法定代理人 楊証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8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3,418 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

4 、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就本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查:本件係被上訴人提起訴訟,並依民法第833 條之1 之規定,請求核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及年地租,經原判決定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分別自106 年2 月24日起算至如附表二「地上權存續期間欄」所示之期間,及上訴人就系爭地上權應給付予被上訴人之年地租應自106 年2 月24日起調整如附表二「調整後之每年地租」欄所示。是上訴人之上訴範圍,應為原判決所核定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及年地租,核屬因地上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20 萬6,380 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41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不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一:

┌─┬──────┬────────┬──────┬───────┬───────┐│編│ 地上權人 │設定地上權之地號│權利種類 │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 ││ │ │土地 ├──────┤(民國) │ ││號│ │ │權利範圍 │ │ │├─┼──────┼────────┼──────┼───────┼───────┤│1 │上訴人黃麗娟│新北市永和區中正│地上權 │78年8 月24 日 │北中地登字第 ││ │ │段692 、693 、69├──────┤ │0000000號 ││ │ │4 地號土地 │均為56/561 │ │ │├─┼──────┼────────┼──────┼───────┼───────┤│2 │上訴人鄧聖圖│新北市永和區中正│地上權 │84年9 月4 日 │北中地登字第 ││ │ │段692 、693 、69├──────┤ │045238號 ││ │ │4 地號土地 │60/561 │ │ │├─┼──────┼────────┼──────┼───────┼───────┤│3 │上訴人葉清河│新北市永和區中正│地上權 │98年7 月6 日 │北中地登字第 ││ │ │段692 、693 、69├──────┤ │169020號 ││ │ │4 地號土地 │60/561 │ │ │├─┼──────┼────────┼──────┼───────┼───────┤│4 │上訴人羅秀蓮│新北市永和區中正│地上權 │100年1月3日 │北中地登字第 ││ │ │段692 、693 、69├──────┤ │363730號 ││ │ │4 地號土地 │51/561 │ │ │├─┼──────┼────────┼──────┼───────┼───────┤│5 │上訴人曾輝蘭│新北市永和區中正│地上權 │100年2月25日 │北中地登字第 ││ │ │段692 、693 、69├──────┤ │052620號 ││ │ │4 地號土地 │60/561 │ │ │├─┼──────┼────────┼──────┼───────┼───────┤│6 │上訴人宋增壽│新北市永和區中正│地上權 │100 年7月18 日│北中地登字第 ││ │ │段692 、693 、69├──────┤ │179140號 ││ │ │4 地號土地 │43/561 │ │ │├─┼──────┼────────┼──────┼───────┼───────┤│7 │上訴人李佳苓│新北市永和區中正│地上權 │105年9月6日 │北中地登字第 ││ │ │段692 、693 、69├──────┤ │138160號 ││ │ │4 地號土地 │60/561 │ │ │├─┼──────┼────────┼──────┼───────┼───────┤│8 │上訴人朱鄭秀│新北市永和區中正│地上權 │72年11月3日 │北中地登字第 ││ │英 │段695地號土地 ├──────┤ │032027號 ││ │ │ │1/4 │ │ │├─┼──────┼────────┼──────┼───────┼───────┤│9 │上訴人劉崇元│新北市永和區中正│地上權 │72年11月3日 │北中地登字第 ││ │ │段695地號土地 ├──────┤ │032027號 ││ │ │ │1/4 │ │ │├─┼──────┼────────┼──────┼───────┼───────┤│10│上訴人張柏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地上權 │103年3月19日 │北中地登字第 ││ │ │段695地號土地 ├──────┤ │059800號 ││ │ │ │1/4 │ │ │└─┴──────┴────────┴──────┴───────┴───────┘附表二:

┌─┬──────┬───────┬─────┬────────────┬─────────┐│編│ 權利人 │ 建物門牌號碼 │地上權存續│ 調整後之每年地租 │ 訴訟標的價額 ││號│ │ │期間 │ │ │├─┼──────┼───────┼─────┼────────────┼─────────┤│1 │上訴人黃麗娟│新北市永和區博│31年又292 │3 萬9,497 元 │59萬2,455 元(計算││ │ │愛街27巷4 號2 │日 │ │式:39,497元×15=││ │ │樓 │ │ │592,455 元) │├─┼──────┼───────┼─────┼────────────┼─────────┤│2 │上訴人鄧聖圖│新北市永和區博│31年又292 │4 萬2,318 元 │63萬4,770 元(計算││ │ │愛街27巷2 號3 │日 │ │式:42,318元×15=││ │ │樓 │ │ │634,770 元) │├─┼──────┼───────┼─────┼────────────┼─────────┤│3 │上訴人葉清河│新北市永和區博│31年又292 │4 萬2,318 元 │63萬4,770 元(計算││ │ │愛街27巷4 號1 │日 │ │式:42,318元×15=││ │ │樓 │ │ │634,770 元) │├─┼──────┼───────┼─────┼────────────┼─────────┤│4 │上訴人羅秀蓮│新北市永和區博│31年又292 │3 萬5,970 元 │53萬9,550 元(計算││ │ │愛街27巷2 號5 │日 │ │式:35,970元×15=││ │ │樓 │ │ │539,550 元) │├─┼──────┼───────┼─────┼────────────┼─────────┤│5 │上訴人曾輝蘭│新北市永和區博│31年又292 │4 萬2,318 元 │63萬4,770 元(計算││ │ │愛街27巷4 號2 │日 │ │式:42,318元×15=││ │ │樓 │ │ │634,770 元) │├─┼──────┼───────┼─────┼────────────┼─────────┤│6 │上訴人宋增壽│新北市永和區博│31年又292 │3 萬0,328 元 │45萬4,920 元(計算││ │ │愛街27巷4 號5 │日 │ │式:30,328元×15=││ │ │樓 │ │ │454,920 元) │├─┼──────┼───────┼─────┼────────────┼─────────┤│7 │上訴人李佳苓│新北市永和區博│31年又292 │4 萬2,318 元 │63萬4,770 元(計算││ │ │愛街27巷2 號1 │日 │ │式:42,318元×15=││ │ │樓 │ │ │634,770 元) │├─┼──────┼───────┼─────┼────────────┼─────────┤│8 │上訴人朱鄭秀│新北市永和區博│42年又37日│9 萬0,675 元 │136 萬0,125 元(計││ │英 │愛街27巷6 號1 │ │ │算式:90,675元×15││ │ │樓 │ │ │=1,360,125 元) │├─┼──────┼───────┼─────┼────────────┼─────────┤│9 │上訴人劉崇元│新北市永和區博│42年又37日│9 萬0,675 元 │136 萬0,125 元(計││ │ │愛街27巷6 號3 │ │ │算式:90,675元×15││ │ │樓 │ │ │=1,360,125 元) │├─┼──────┼───────┼─────┼────────────┼─────────┤│10│上訴人張柏晨│新北市永和區博│42年又37日│9 萬0,675 元 │136 萬0,125 元(計││ │ │愛街27巷6 號4 │ │ │算式:90,675元×15││ │ │樓 │ │ │=1,360,125 元) │├─┴──────┴───────┴─────┴────────────┴─────────┤│ 共計:820萬6,380元 │└─────────────────────────────────────────────┘

裁判日期: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