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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原 告 蔡乾和被 告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旭昇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被 告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6 年2 月21日送達原告,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答詢表3 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日期:201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