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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7號原 告 丘綠綺

丘綠雁曾丘綠梅丘秉鈞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李宜光律師被 告 丘秉天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莊劍郎律師複代理人 黃立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係屬家事事件法之繼承回復請求事件,不適用民事通常程序,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