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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 告 鄭紫宇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被 告 林士傑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