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 告 鄭紫宇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被 告 林士傑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 告 鄭紫宇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被 告 林士傑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