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林江楓(即魏碧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春秀(即魏碧珠之承受訴訟人)林惠鈴(即魏碧珠之承受訴訟人)林佑玲(即魏碧珠之承受訴訟人)林榮華被上訴人即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3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3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林江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林春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林惠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林佑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林榮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酌定或調整新北市○○區○○段○○○ ○○○○ ○號土地(下稱703 、704 地號土地)之地上權存續期間及每年地租租金,經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林江楓、林春秀、林惠鈴、林佑玲、林榮華部分,分別定地上權存續期間如附表「存續期間」欄所示,且應按年給付每年租金如附表「每年租金」欄所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核屬係因地上權涉訟。查,703 、704 地號土地之106 年公告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 萬2,200 元,是703 、70
4 地號土地於106 年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2 萬5,760 元(計算式:3 萬2,200 元×0.8 =2 萬5,760 元),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林江楓、林春秀、林惠鈴、林佑玲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均為9 萬7,75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林榮華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萬1,03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筱玲附表┌─┬───┬────────┬──────────────┬─────────────┐│編│權利人│ 存續期間 │ 每年租金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號│ │ │(新北市○○區○○段○○○○號 │第77條之4計算) ││ │ │ │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 ││ │ │ │×上開土地面積122平方公尺× │ ││ │ │ │被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圍×年息│ ││ │ │ │8%×上訴人就上開土地所有權比│ ││ │ │ │例)+(新北市○○區○○段 │ ││ │ │ │704 地號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 ││ │ │ │申報地價×上開土地面積131平 │ ││ │ │ │方公尺×被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 ││ │ │ │圍×年息8%×上訴人就上開土地│ ││ │ │ │所有權比例) │ │├─┼───┼────────┼──────────────┼─────────────┤│1 │林江楓│109年5月6日起至1│(2萬5,760元×122平方公尺×1│9萬7,755元(計算式:6,517 ││ │ │32年11月5日止 │/40×8%×1/2)+(2萬5,760 │元×15年=9萬7,755元) ││ │ │ │元×131平方公尺×1/40×8%×│ ││ │ │ │1/2)=6,517元 │ │├─┼───┼────────┼──────────────┼─────────────┤│2 │林春秀│109年5月6日起至 │(2萬5,760元×122平方公尺×1│9萬7,755元(計算式:6,517 ││ │ │132年11月5日止 │/40×8%×1/2)+(2萬5,760 │元×15年=9萬7,755元) ││ │ │ │元×131平方公尺×1/40×8%×│ ││ │ │ │1/2)=6,517元 │ │├─┼───┼────────┼──────────────┼─────────────┤│3 │林惠鈴│109年5月6日起至 │(2萬5,760元×122平方公尺×1│9萬7,755元(計算式:6,517 ││ │ │132年11月5日止 │/40×8%×1/2)+(2萬5,760 │元×15年=9萬7,755元) ││ │ │ │元×131平方公尺×1/40×8%×│ ││ │ │ │1/2)=6,517元 │ │├─┼───┼────────┼──────────────┼─────────────┤│4 │林佑玲│109年5月6日起至 │(2萬5,760元×122平方公尺×1│9萬7,755元(計算式:6,517 ││ │ │132年11月5日止 │/40×8%×1/2)+(2萬5,760 │元×15年=9萬7,755元) ││ │ │ │元×131平方公尺×1/40×8%×│ ││ │ │ │1/2)=6,517元 │ │├─┼───┼────────┼──────────────┼─────────────┤│5 │林榮華│109年5月6日起至 │(2萬5,760元×122平方公尺×1│39萬1,035元(計算式:2萬6,││ │ │132年11月5日止 │/10×8%×1/2)+(2萬5,760 │069元×15年=39萬1,035元)││ │ │ │元×131平方公尺×1/10×8%×│ ││ │ │ │1/2)=2萬6,06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