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2號上 訴 人 游佩瑜
林佳玲林德發林明輝被上訴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52 號確認所有權移轉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2 萬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9,9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