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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8號上 訴 人 康綉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玲瑛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8號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記載略以:㈠原判決關於後開第二項聲明之部分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簽發如附表編號一之本票。是上訴人上開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票,而該等本票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附表:

┌──┬─────┬──────┬──────┬─────┐│編號│票號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1 │NO.356887 │106年2月17日│106年2月23日│110萬元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裁判日期: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