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0號原 告 陳周淑華
陳坤陽陳思妘陳芊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被 告 台灣銅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陳麗美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謝易哲律師黃柏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