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0號上 訴 人 陳周淑華
陳坤陽陳思妘陳芊澐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坤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銅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9,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