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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1號上 訴 人 林玉英被 上訴人 沙澤明

沙菊生沙秀岩沙秀嫻藍庭秀沙秀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 萬3,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3,1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