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顧閏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惠宜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9,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