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5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被 告 葉進勝

陳鈺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