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0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林成祖、林秀俊、林春記、林
三合、林海籌法定代理人 林麒星被 上訴 人 林靜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份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伍拾捌萬肆仟參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