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7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法定代理人 楊証傑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被 告 陳羿臻
鄭林金葉林修慧林修志鍾銀枝金玉林孫梁珍朱軒輝朱海敏江雯玲林春諒王三和畢莉莉許翠雯陳林二郎王林水印王李玉雲潘荷香李詣斌江翠英徐靜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複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兩造於三週內就如附件所示問題提出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附件:
一、原告應說明下列問題:
1.原告主張本件地上權屬「未定有期限者」,與被告主張不同,因登記原案已經銷毀,有無其他原設定地上權證據資料?
2.原告聲明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為三年,請說明「三年」之依據為何?
3.原告主張本件地上權約定每戶每年租金為1000元,請說明依據?(除提存外,有無其他原始事證?未提存者,又如何認定有地租約定?)
4.請列表說明被告等人是屬於原始地上權人或受讓取得地上權之人(並請說明受讓經過)?
5.請就被告所稱「如調整地租,應僅就被告等人實際利用之土地面積及權利範圍做為調整上限」,提出說明,並具體計算每一位被告應負擔之每年地租金額為何?
二、被告應說明下列問題:
1.被告辯稱本件地上權期限為「空白」即等於「永久存續」,因實務見解不同,有無其他原始設定地上權證據資料?
2.被告辯稱本件地上權係以設立建物為成立目的,則地上權存續期間是否應以建物可供使用之年限為依據?若是,此年限應如何認定?
3.被告辯稱如調整地租,應以地價稅之增漲稅額作為調整依據,請具體說明所指「地價稅之增漲稅額」內容為何?應如何調整始為適當?
4.被告又稱「如調整地租,應僅就被告等人實際利用之土地面積及權利範圍做為調整上限」。請自行依前述3.所認定適當之租金金額,計算每一位被告應負擔之地租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