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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37號原 告 李義忠上列當事人因與施招等人間請求給付養老金等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案由:給付養老金等
裁判日期: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