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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64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648號原 告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劉宇倢律師張雅喻律師被 告 新北市○○區○○段○○○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委

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玉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新北市○○區○○段○○○號等7 筆土地都市更新委員會」承受前「新北市○○區○○段○○○號等10筆土地自辦都市更新委員會籌備處,法定代理人林金振」於民國104 年7 月間,與原告簽訂都市更新事業計劃案同意書、不動產信託契約書等,委由原告出任該等地號都市更新案之代理實施者,原告並因此委任建築師、律師、測量師開始進行部分估算工程,並支付訂金及給付同意都更戶共25戶每戶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合約金,因而聲明請求被告應履行委任契約,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53 萬3,000 元及自105 年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5萬元及自104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10萬元及自104 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原告簽約之對象為「新北市○○區○○段○○○號等10筆土地自辦都市更新委員會籌備處」為尚未成立的更新會,依據主管機關土地劃定範圍不同非同一個更新會,與本會不同。被告之代表人曹玉花從未與原告公司簽署任何委任契約,自行委託何慶祥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原告支出453 萬3,

000 元與被告無關。原告自行委託直諒法律事務所、尹晟工程顧問公司測量等費用,與被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原告所提訴訟之對造為「新北市○○區○○段○○○號等7 筆土地都市更新委員會」,經本院向主管機關查詢其申請核備之資料結果,被告「新北市○○區○○段○○○號等7 筆土地都市更新委員會」係由該更新會籌備小組(發起人代表:蔡美玉)依據「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 條規定,於104 年11月20日向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申請籌組,該處於105 年10月17日以新北更事字第1053420158號函核准同意籌組,後籌備小組於10

6 年1 月17日檢具會員成立大會記錄及相關文件等資料向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申請立案,經該處審查後以106 年3 月28日新北更事字第1053530458號函核准更新會立案,目前該更新會之理事長係為曹玉花,且尚未向市府提出更新事業計畫申請;至於該更新會是否為前「新北市○○區○○段00地號等10筆土地自辦都市更新委員會籌備處,法定代理人林金振」改組成立部分,經查上開法定代理人林金振並非前○○○區○○段○○○號等7 筆土地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且該籌備處亦未向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提出更新會籌組申請等情,有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10

7 年1 月25日新北更事字第1073530516號函及所附資料影本在卷可參。參照前揭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回函所引「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 條及第6 條規定,都市更新會籌組發起人及會員均應為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而訴外人林金振並非前揭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且其以代表人身分與原告簽約之「新北市○○區○○段○○○號等10筆土地自辦都市更新委員會籌備處,法定代理人林金振」亦未曾向主管機關申請籌組及申請核准成立;且參照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所檢送之被告前身即「新北市○○區○○段○○○號等7 筆土地都市更新會籌備小組」由發起人代表蔡美玉簽署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籌組,並非由林金振所代表之「新北市○○區○○段○○○號等10筆土地自辦都市更新委員會籌備處」改變更新範圍後改組而成等節,當堪以認定,故被告抗辯其與原告所指簽約之對象「新北市○○區○○段00地號等10筆土地自辦都市更新委員會籌備處,法定代理人林金振」不同等語,當堪以採取。原告對於與其並無契約關係存在之被告請求履行契約或請求返還已給付之金錢,乃屬顯無理由,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