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50號原 告 吳君健
吳聿加兼上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鈴玉被 告 薛嘉淑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以上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71 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於108 年5 月15日終結,有106 年度簡上字第171號影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