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沐菖(原名:吳博宏)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庭蓮以上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66號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貳拾伍萬肆仟柒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