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明裕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百崧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6 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76,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8,21
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