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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桂芬

安邦華張中璽陳亮東莊翔欽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0月13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66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許桂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安邦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張中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陳亮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莊翔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酌定或調整新北市○○區○○段○○○○○○○ ○○○○ ○號土地(下稱698 、699 、700 地號土地)之地上權存續期間及每年租金,經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定如附表一、二「地上權存續期間」欄所示存續期間,且應按年給付如附表一、二「每年租金」欄所示租金。而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核屬因地上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698 、699 、

700 地號土地於106 年公告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 萬2,200 元,是698 、699 、700 地號土地106 年之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2 萬5,760 元(計算式:3 萬2,20

0 元×0.8 =2 萬5,760 元),則依前開規定,上訴人許桂芬、安邦華、張中璽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分別均為76萬5,

07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

555 元;上訴陳亮東、莊翔欽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應核定為43萬7,71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7,

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附表一┌─┬───┬───────┬──────────────┬────────────┐│編│權利人│地上權存續期間│ 每年租金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號│ │ │(新北市○○區○○段○○○○號 │法第77條之4計算) ││ │ │ │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 ││ │ │ │×上開土地面積132平方公尺× │ ││ │ │ │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圍×年息8%│ ││ │ │ │×被上訴人上開土地所有權比例│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1 │許桂芬│37年6個月(即 │2萬5,760元×132平方公尺×1/4│76萬5,075元(計算式:5萬││ │ │自108年2月21日│×8%×3/4=5萬1,005元 │1,005元×15年=76萬5,075││ │ │起至145年8月21│ │元) ││ │ │日止) │ │ │├─┼───┼───────┼──────────────┼────────────┤│2 │安邦華│37年6個月(即 │2萬5,760元×132平方公尺×1/4│76萬5,075元(計算式:5萬││ │ │自108年2月21日│×8%×3/4=5萬1,005元 │1,005元×15年=76萬5,075││ │ │起至145年8月21│ │元) ││ │ │日止) │ │ │├─┼───┼───────┼──────────────┼────────────┤│3 │張中璽│37年6個月(即 │2萬5,760元×132平方公尺×1/4│76萬5,075元(計算式:5萬││ │ │自108年2月21日│×8%×3/4=5萬1,005元 │1,005元×15年=76萬5,075││ │ │起至145年8月21│ │元) ││ │ │日止) │ │ │└─┴───┴───────┴──────────────┴────────────┘

附表二┌─┬───┬───────┬──────────────┬────────────┐│編│權利人│地上權存續期間│ 每年租金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號│ │ │(新北市○○區○○段○○○ ○號│法第77條之4計算) ││ │ │ │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 ││ │ │ │×上開土地面積69 平方公尺× │ ││ │ │ │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圍×年息8%│ ││ │ │ │×被上訴人就上開土地所有權比│ ││ │ │ │例)+(新北市○○區○○段70│ ││ │ │ │0 地號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申│ ││ │ │ │報地價×上開土地面積49平方公│ ││ │ │ │尺×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圍×年│ ││ │ │ │息8%×被上訴人就上開土地所有│ ││ │ │ │權比例) │ ││ │ │ │ │ │├─┼───┼───────┼──────────────┼────────────┤│1 │陳亮東│29年7個月(即 │(2萬5,760元×69平方公尺×1/│43萬7,715元(計算式:2萬││ │ │自108年2月21日│5×8%×3/5)+(2萬5,760元 │9,181元×15年=43萬7,715││ │ │起至137年10月 │×49平方公尺×1/5×8%×3/5 │元) ││ │ │21 日止) │)=2萬9,181元 │ │├─┼───┼───────┼──────────────┼────────────┤│2 │莊翔欽│29年7個月(即 │(2萬5,760元×69平方公尺×1/│43萬7,715元(計算式:2萬││ │ │自108年2月21日│5×8%×3/5)+(2萬5,760元 │9,181元×15年=43萬7,715││ │ │起至137年10月 │×49平方公尺×1/5×8%×3/5 │元) ││ │ │21 日止) │)=2萬9,181元 │ │└─┴───┴───────┴──────────────┴────────────┘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