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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66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被 上訴 人 許桂芬

安邦華張中璽陳亮東莊翔欽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0月13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66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參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酌定或調整新北市○○區○○段○○○ ○○○○ ○○○○ ○號土地(下稱698 、699 、700 地號土地)之地上權存續期間及每年租金,經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定如附表「地上權存續期間」欄所示存續期間,且應按年給付如附表「每年租金」欄所示租金。而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核屬因地上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4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698 、699 、700 地號土地之

106 年公告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 萬2,200元,是698 、699 、700 地號土地之106 年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2 萬5,760 元(計算式:3 萬2,200 元×0.8 =2萬5,760 元),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7 萬655 元(計算式:229 萬5,225 元+87萬5,430 元=317 萬655 元,計算過程如附表一、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7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附表一┌─┬───┬───────┬──────────────┬────────────┐│編│權利人│地上權存續期間│ 每年租金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號│ │ │(新北市○○區○○段○○○○號 │法第77條之4計算) ││ │ │ │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 ││ │ │ │×上開土地面積132平方公尺× │ ││ │ │ │被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圍×年息│ ││ │ │ │8%×上訴人上開土地所有權比例│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 │ │ │ │ │├─┼───┼───────┼──────────────┼────────────┤│1 │許桂芬│37年6個月(即 │2萬5,760元×132平方公尺×1/4│76萬5,075元(計算式:5萬││ │ │自108年2月21日│×8%×3/4=5萬1,005元 │1,005元×15年=76萬5,075││ │ │起至145年8月21│ │元) ││ │ │日止) │ │ │├─┼───┼───────┼──────────────┼────────────┤│2 │安邦華│37年6個月(即 │2萬5,760元×132平方公尺×1/4│76萬5,075元(計算式:5萬││ │ │自108年2月21日│×8%×3/4=5萬1,005元 │1,005元×15年=76萬5,075││ │ │起至145年8月21│ │元) ││ │ │日止) │ │ │├─┼───┼───────┼──────────────┼────────────┤│3 │張中璽│37年6個月(即 │2萬5,760元×132平方公尺×1/4│76萬5,075元(計算式:5萬││ │ │自108年2月21日│×8%×3/4=5萬1,005元 │1,005元×15年=76萬5,075││ │ │起至145年8月21│ │元) ││ │ │日止) │ │ │├─┴───┴───────┴──────────────┼────────────┤│ │共計229萬5,225元 ││ │ ││ │ │└────────────────────────────┴────────────┘

附表二┌─┬───┬───────┬──────────────┬────────────┐│編│權利人│地上權存續期間│ 每年租金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號│ │ │(新北市○○區○○段○○○ ○號│法第77條之4計算) ││ │ │ │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 ││ │ │ │×上開土地面積69 平方公尺× │ ││ │ │ │被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圍×年息│ ││ │ │ │8%×上訴人就上開土地所有權比│ ││ │ │ │例)+(新北市○○區○○段70│ ││ │ │ │0 地號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申│ ││ │ │ │報地價×上開土地面積49平方公│ ││ │ │ │尺×被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圍×│ ││ │ │ │年息8%×上訴人就上開土地所有│ ││ │ │ │權比例) │ │├─┼───┼───────┼──────────────┼────────────┤│4 │陳亮東│29年7個月(即 │(2萬5,760元×69平方公尺×1/│43萬7,715元(計算式:2萬││ │ │自108年2月21日│5×8%×3/5)+(2萬5,760元 │9,181元×15年=43萬7,715││ │ │起至137年10月 │×49平方公尺×1/5×8%×3/5 │元) ││ │ │21 日止) │)=2萬9,181元 │ ││ │ │ │ │ ││ │ │ │ │ │├─┼───┼───────┼──────────────┼────────────┤│5 │莊翔欽│29年7個月(即 │(2萬5,760元×69平方公尺×1/│43萬7,715元(計算式:2萬││ │ │自108年2月21日│5×8%×3/5)+(2萬5,760元 │9,181元×15年=43萬7,715││ │ │起至137年10月 │×49平方公尺×1/5×8%×3/5 │元) ││ │ │21 日止) │)=2萬9,181元 │ ││ │ │ │ │ ││ │ │ │ │ │├─┴───┴───────┴──────────────┼────────────┤│ │共計87萬5,430元 │└────────────────────────────┴────────────┘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