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90號上 訴 人 呂政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金順間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共計181,2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