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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被 告 董台生被 告 羅金萬被 告 張盆被 告 羅葉英妹被 告 羅福全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複 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9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鶴壽、住新北市○○區○○○路○○○ 號1 樓」之記載,均應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裁判日期: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