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6號上 訴 人 王智民被上 訴 人 邱蓮香法定代理人 翁志成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6號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73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