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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68號原 告 葉文祥原 告 胡葉靜代原 告 葉文代原 告 葉英英原 告 葉耀輝原 告 張美珠原 告 葉旭華原 告 葉旭樑原 告 葉旭賓原 告 葉郭阿萍原 告 葉忠成原 告 葉忠信原 告 葉淑美原 告 曹禮州原 告 葉寶蓮被 告 張幸助被 告 張朝宗被 告 張福全被 告 張文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申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新北市淡水區,本件發生租佃爭議之土地則坐落於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