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69號上 訴 人 林華明上 訴 人 李鵬鏞(即林玉苑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邱美瑄(即林玉苑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李欣濃(即林玉苑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李欣澄(即林玉苑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李鵬鏞、邱美瑄、李欣濃、李欣澄,並於109 年6 月17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林華明,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8 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冠云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