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玉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簡張麗珠
簡凱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8年11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