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97號上 訴 人 林漢文被 上訴人 張秀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7 年1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 萬4,5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1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