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4號上 訴 人 鄭昕昀
壽大國被 上訴人 徐其弘
江裕隆賴悅如陳宗叡李育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