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1號上 訴 人 李勝雄被 上訴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宗賢被 上訴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11 號請求返還股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
0 元(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