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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1號抗 告 人 蔡乾和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旭昇、李健雄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731號確認所有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106年10月20日前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裁判日期:201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