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74號原 告 杜明聰
杜明仁楊煌棋楊雅萍楊蕙菁陳萬得陳進興陳李細妹阮文雄陳阮秀美阮秀玉張阮秀珠阮秀英阮秀卿吳陳玉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複 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原 告 陳鳳英訴訟代理人 郭鴻
李德正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原 告 陳明坤
陳明通陳秀珠王陳秀寶陳師婷陳怡婷陳明龍陳秀玲楊和昇陳萬生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複 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陳美華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
林宜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