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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恕櫟

高聰南羅永富黃張妹官孫月英曲如琴吳志鏗王翠慧黃鎮許書碩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上列當事人因106年度重訴字第881號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捌萬伍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日期: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