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801號原 告 王明進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被 告 黃雪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5年11月7日出資買受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嗣因原告身陷債務糾紛,遂於103年10月14日與被告商議暫時將系爭不動產登記予被告名下,約定日後一經原告請求即須返還,雙方並立有字據。104年4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先行辦妥預告登記,登記內容記載:「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王明進,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黃雪雲,限制範圍:全部」,被告亦配合辦理預告登記。詎於辦理預告登記完畢後,兩造感情裂痕不斷加深並於104年11月18日辦理離婚登記,原告多次請求被告依協議書約定返還系爭不動產,被告卻不願履行,致原告終日處在被告隨時可能處分系爭不動產之惶恐中。依兩造協議內容,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係以原告請求返還時為解除條件,原告於104年4月間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於條件成就時,系爭贈與契約失其效力。從而,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返還登記予原告,並聲明: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99條第2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亦有明定。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提出兩造103年10月14日協議書、系爭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辦理系爭不動產預告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為證,參以兩造103年10月14日協議書記載:「本人王明進因個人因素必須將本人名下之不動產全數贈與黃雪雲,且雙方協議倘若將來本人得無條件要求受贈人黃雪雲返還上開贈與之不動產,受贈人亦不得要求任何請求。本人:王明進。受贈人:黃雪雲。」(見本院卷第21頁),且系爭不動產於103年10月21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登記被告名下,原因發生日期為103年10月14日,有系爭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佐(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6頁);又系爭不動產於104年4月30日辦理預告登記,內容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王明進,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黃雪雲。」,被告並出具預告登記同意書(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1頁),足信原告之主張並非虛妄,則兩造間關於系爭不動產之贈與契約已因解除條件成就而失其效力,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移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洵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移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附表:
┌────────────────────────────────────┐│土地: │├─┬──────────────────┬─┬─────┬───────┤│編│土 地 坐 落 │使│ 面 積 │ 權 利 ││ ├───┬────┬───┬─────┤用├─────┤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分│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 │ │ │區│ │ │├─┼───┼────┼───┼─────┼─┼─────┼───────┤│01│新北市│ 土城區 │ 清水 │0000-0000 │空│ 1073.98 │30000 分之162 ││ │ │ │ │ │白│ │ │├─┴───┴────┴───┴─────┴─┴─────┴───────┤│建物: │├─┬───┬─────────┬───┬─────────┬──────┤│編│ │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 建物面積 │ 權 利 ││ │ │ │樣主要│ (平方公尺) │ ││ │建 號├─────────┤建築材├────┬────┤ ││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範 圍 ││號│ │ │屋層數│合 計│用 途│ │├─┼───┼─────────┼───┼────┼────┼──────┤│ │新北市○○○市○○區○○段│鋼筋混│總面積:│陽台: │ 全 部 ││ │土城區│0000-0000地號土地 │凝土,│53.42 平│5.53平方│ ││01│清水段├─────────┤7層 │方公尺 │公尺 │ ││ │5818建│新北市○○區○○路│ │ │ │ ││ │號 │34號 │ │ │ │ │└─┴───┴─────────┴───┴────┴────┴──────┘